架橋機在運用中的二十點留意事項
(1)每臺架橋機必需在明顯的中央掛上額定起重量的標牌。
(2)工作中,橋架上不許有人或用吊鉤運送人。
(3)無操作證和酒后都不許駕駛架橋機。
(4)操作中必需肉體集中、不許說話、吸煙或做無關的事情。
(5)車上要清潔潔凈;不許亂放設備、工具、易燃品、易爆品和風險品。
(6)架橋機不允許超荷運用。
(7)下列狀況不許起吊:捆綁不牢;機件超負荷;信號不明;斜拉;埋或凍在地里的物件;被吊物件上有人;沒有平安維護措施的易燃品、易爆器和風險品;過滿的液體物品;鋼絲繩不契合平安運用請求;升降機構有毛病。
(8)架橋機(龍門吊廠家|)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運轉時,吊鉤或吊具以及吊物底面,必需離空中2m以上。假如越過障礙物時,須超越障礙物0.5m高。
(9)對吊運小于額定起重量50%的物件,允許兩個機構同時動作;吊大于額定起重量50%的物件,則只能夠一個機構動作。
(10)具有主、副鉤的橋式架橋機,不要同時上升或降落主、副鉤(特殊例外)。
(11)不許在被吊起的物件上施焊或錘擊及在物件下面工作(有支撐時能夠)。
(12)必需在停電后,并在電門上掛有停電作業(yè)的標志時,方可做檢查或停止維修工作。如必需帶電作業(yè)時,須有平安措施維護,并設有專人看管。
(13)不許隨意從車上往下亂扔東西。
(14)限位開關和聯(lián)鎖維護安裝,要經常檢查。
(15)不允許用碰限位開關作為停車的方法。
(16)升降制動器存在問題時,不允許升降重物。
(17)被吊物件不許在人或設備上空運轉。
(18)對架橋機某部停止焊接時,要特地設置地線,不準應用機身做地線。
(19)吊鉤處于下極限位置時,卷筒上必需保存有兩圈以上的平安繩圈。
(20)架橋機不允許相互碰撞,更不允許應用一臺架橋機去推進另一臺架橋機停止工作。